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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2日,我公司依据《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项目位于咸丰县曲江镇马家楼村五组,项目用地面积5981m,建筑面积3700m,布置有年产3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条(一用一备),主要生产C30、C40商品混凝土。配套建设有给排水、供电、环保等工程。项目实际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经现场调查并对照设计及环评批复内容,工程实际建设内容除多建了一条备用生产线,砂石料库改为了筒库,搅拌处从投料到出产品采用全封闭式、未安装除尘器及排气筒外,其他与环评及批复阶段建设内容基本一致。变更原因,①当生产线发生故障检修时,利用备用生产线生产不影响生产进度,同时,不会增加污染物排放量;②砂石料库改为筒仓,投料时,砂石料可以直接由筒库通过封闭的皮带廊道输送入搅拌机,实现生产全封闭,以此来降低粉尘产生与排放,有利于保护环境;③生产实现了全封闭,生产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在生产工序内部循环,且搅拌处原料配有大量的水,粉尘得到沉降,无组织粉尘排放量小,故未安装布袋除尘及排气筒排放粉尘,由此导至粉尘无组织排放增加量小于10%。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生态环保部 2020.12),项目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不在重大变动清单范围内,因此,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
2021年10月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以“咸环审(2021) 23号”《关于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落实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粉尘达标排放。
根据《恩施州2022年、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咸丰县2022年12月,2023年1-2月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分别为28天、27天、28天,咸丰县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可满足《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二级标准。由此可知,项目运营期对环境影响较小。
该项目所处环境为乡村环境,主要噪声源为乡村道路车辆,车流量小,交通噪声值较低,项目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且项目距离附近最近居民在200m以上,项目运行噪声对附近居民影响小。
3、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及生活垃圾污水。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已全部回用,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施肥,不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小。
4、项目固态废料主要为清洗废水产生的碎石及淤泥、粉料筒仓顶部收尘以及职工生活垃圾。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产生的碎石已回用,沉淀池内淤泥经高压水泵直接回用来生产,结块的混凝土运输至砂厂粉碎后外售,粉料筒仓顶部收尘回用;混凝土罐车等车辆维护保养在指定的汽车维修厂家来更换机油等维护保养及修理,不在项目区维护保养及修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已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对环境影响小。
我公司基本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已投入正常运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小,我公司认为本项目能够最终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公示期为2023年4月27日至5月26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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