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2NM3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克忽洞镇公忽洞村的威凯达铁选厂,2019年已关闭,遗留问题至今未解决。1.威凯达铁选厂生产时尾砂矿排除的硝酸水流入举报人18亩耕地,导致耕地污染严重,无法种植。2.威凯达铁选厂生产经营期间,未取得批准,乱挖用水井。3.威凯达铁选厂侵占毁坏村内200多亩草场,2019年厂子关闭后,至今草原植被仍未恢复。包头市土壤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1.所反映“威凯达铁选厂生产时尾砂矿排除的硝酸水流入举报人18亩耕地,导致耕地污染严重,无法种植”的问题不属实。经核实,威凯达铁选厂位于达茂旗西河乡公忽洞村,建于2010年,2018年11月25日关闭,生产的基本工艺为破碎-磁选-球磨简单的物理过程,工艺中不需要添加硝酸类化学药品,该企业选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经沉降后回用于选矿,没有外排信访人地块。经调取旗农牧局关于信访人反映地块资料,确认该地块耕地确权面积为3.37亩旱地(地块代码01364),不是18亩。另外,经和村委会人员现场了解到,该地块从2012年起因信访人个人原因不再耕种,已成为撂荒地,经达茂旗农牧业部门勘查确认,该地块还能够继续耕种。经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内蒙古宇驰环保有限公司)现场采样,4月20日出具相关检测结果,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检测结果为各项检测指标均在标准限值内。另,对所反映地块内积存的降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两项指标都在国家标准(《地下水环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2017)表1,Ⅲ类限值)限值内。2.所反映“威凯达铁选厂生产经营期间,未取得批准,乱挖用水井”的问题基本属实。经核实,该企业于生产经营期间,在厂区范围内挖掘土坑一处,用于蓄积矿坑涌水和雨水。2019年6月,达茂旗水务局对该选厂先期停产前的违规取水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处以罚款20000元;同时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根据该公司制作期间的生产量,依照国家行业用水标准,核定水资源费,下达了《征收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追缴水资源费共计3120元,该企业2017年之后不再存在取水行为,未产生水资源税。3.所反映“威凯达铁选厂侵占毁坏村内200多亩草场,2019年厂子关闭后,至今草原植被仍未恢复”的问题基本属实。经执法人员与内蒙古巨宇测绘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实地勘查测量,威凯达铁选厂共占地173.7亩,同时与国土二调原始数据库查询比对,占用天然牧草地65.21亩、旱地7.13亩、其他草地101.36亩。该选厂2018年11月25日关闭,现场无相关生产设施,存有尾泥,未进行植被恢复。基本属实达茂旗政府责令威凯达铁选厂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植被恢复任务。同时,达茂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4月19日对该公司非法使用65.21亩天然牧草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企业毁坏草原进行司法鉴定,待完成鉴定后依法查处。未办结无2X2NM9年至今,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前营子村尹某、李某某等人,在村集体河道和包石铁路北正嘎塔集体土地上非法开采,形成深30米,占地110亩的大坑,严重影响地下水,下游水位下降,造成2000亩耕地无法灌溉。包头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反映的“2009年至今,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前营子村尹某、李某某等人,在村集体河道和包石铁路北正嘎塔集体土地上非法开采,形成深30米,占地110亩的大坑”问题属实。反映的大沙坑确实存在,经调阅历年该区域卫星影像图对比发现,该沙坑形成于2009年之前。该沙坑的具置位于石拐区和九原区行政边界处,经调取相关卫星影像图并开展图上作业,该沙坑占地约128亩(长92米,宽约8米,深度约为30米左右)。2009年以后的卫星影像图显示,该沙坑图斑还略有变化,2009年7月16日,原石拐区国土资源局对非法采沙人李某某等人进行过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后因历年汛期洪水倾注沙坑,该沙坑已形成河道内的天然蓄洪湖泊,为消除安全隐患,石拐区于2019年对该区域实施围栏保护。2.反映的“…严重影响地下水,下游水位下降…”问题正在继续核实。该开采大坑对下游地下水的影响情况,九原区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此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估,预计7月底编制完成评估报告,届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研判并采取对应措施。3.关于群众反映“…造成2000亩耕地无法灌溉”问题不属实。经九原区自然资源、农牧、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实地调查,九原区前营子村共有耕地1476亩,位于信访件中描述的大坑西南方、距离大约1-2千米范围。目前,村民耕种约200亩、采用机井正常耕种灌溉,其余土地自2005年以来逐渐撂荒,原因是由于土地种植产量小收益少、种地收入微薄,村民不愿意再耕种,前营村位于城乡结合部、村民大部分进入城里打工或做小买卖等,因此,下游1476亩耕地属实,无法灌溉的情况不属实。部分属实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辖区范围内侵占河道、非法采沙等行为的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沙行为,同时积极争取河道治理项目对沙坑进行恢复治理。未办结无3D2NM4年,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商业南大街居民区南侧不到20米处挖了一个用于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渗水井,当地居民于2020年委托第三方进行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大肠杆菌严重超标。当地有关部门为了应付整改,在渗水井旁埋了一个20吨的防渗罐用于存放生活垃圾污水,但该防渗罐一直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目前商业南大街居民区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至小区旁边2米处一个自然形成的水坑里。呼伦贝尔市水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反映的“渗水井”位于红花尔基镇老商业街水泥路终端向南20米处。2015年,红花尔基镇为提升城镇容貌、方便居民出行,对老商业街土路做改造升级,该渗水井为修建老商业街水泥路时所配套的雨水收集井。渗水井主要用途为收集路面雨水,并非收集生活垃圾污水,但由于部分居民环保意识不足,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存在生活垃圾污水随着雨水流入渗水井的情况。
为了解决生活垃圾污水排入渗水井问题,2021年6月,红花尔基镇政府将该渗水井用土方填实不会再使用,并于当月在老商业街水泥路南端30米处雨水收集管道终端安装了容积20立方米的玻璃钢防渗罐用于收集路面雨水。因防渗雨水收集罐不用于收集生活垃圾污水,故不存在一直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问题。
2020年,红花尔基镇居民王某某用矿泉水瓶取水运送到海拉尔,再从海拉尔运送到齐齐哈尔进行仔细的检测,其提取采样标本方式不正确,水样送检时间超时,因此大肠杆菌超标的检测结果不具备效力和代表性。2022年4月15日,红花尔基镇委托呼伦贝尔瑞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举报地点周边的6户居民饮用井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6户居民井水分别不同程度存在浑浊度、铁、锰、耗氧量超标,但均无大肠杆菌超标现象。
2.举报反映的“小区旁2米处的一个自然形成的水坑”位于老商业街南侧居民平房区旁边,距离最近的居民院落2米左右。因该处地势低洼,在降雨、雪融水大时,周围雨水、雪水流入形成水坑,不排除附近居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随雨雪水汇入坑中。目前红花尔基镇已用罐车将坑中积水抽排并覆土填垫。
部分属实下一步,为切实掌握老商业街区域地下水状况,彻底查明该区域地下水水质不良原因,红花尔基镇政府将聘请专业机构对该区域地下水开展全面调查,对水质超标情况做溯源,以确定该区域地下水所存在的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程度,并依托调查结论迅速组织并且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同时,为保障当前该区域居民的饮用水健康,及时控制地下水面源污染,红花尔基镇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将加大自来水管网建设力度,保证该区域居民集中供水,计划2022年10月完成;在此期间,红花尔基镇政府将对该区域持续送水,直至接通自来水管网。二是对该区域其他自然水坑,红花尔基镇政府将对污水进行抽运,抽运完成后对水坑、路面进行填补。三是做好宣传工作,提升居民环保意识,避免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现象的发生。阶段性办结无4D2NM4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向阳峪镇北兴组东南山,G10国道东侧50亩林地被侵占、破坏,盗采砂石料十万方左右。2.向阳峪镇松塔沟后山,40亩林地被侵占、破坏,盗采砂石料十万方左右。3.松塔沟村五家破组东南山,35亩林地被侵占、破坏,盗采砂石料几十万方。呼伦贝尔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向阳峪镇北兴组东南山,G10国道东侧50亩林地被侵占、破坏,盗采砂石料十万方左右”问题部分属实。
阿荣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对向阳峪镇北兴组东南山进行实地核查,发现现场有一处形成多年的历史遗留取料点,现场有新增开采痕迹,涉及面积39.41亩。经对所涉地块与2016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比对,显示地类为非林地;与2009至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比对,显示地类为天然牧草地。经核查,该取料点为2019年4月19日经阿荣旗人民政府批复的齐鲁制药项目临时取料点,规定仅用于齐鲁制药项目工程建设,目前齐鲁生物制药项目仍处于建设施工期内。
2.“向阳峪镇松塔沟后山,40亩林地被侵占、破坏,盗采砂石料十万方左右”问题部分属实。
阿荣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对向阳峪镇松塔沟村后山进行实地核查,发现现场有两处地块存在占用、破坏痕迹。该位置属高标准农田项目蓄水池建设工程,实际动工日期为2022年1月份,目前正在施工中,平整降方石料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田间道路、侵蚀沟治理等工程,非盗采砂石料行为。
(1)堆料区地块占用面积1.803亩,经与2009-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比对,显示地类为灌木林地。阿荣旗林草局已于4月21日对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2)取料区地块涉及面积22.47亩,与2016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比对,显示取料区临时占用林地2.95亩。经调取所涉林地地块的转用手续发现,该涉事林地于2021年12月2日取得自治区林草局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内林草资许准〔2021〕1306号),经与审批范围比对,发现存在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问题,超出面积1.276亩。
3.“松塔沟村五家坡组东南山,35亩林地被侵占、破坏,盗采砂石料几十万方”问题部分属实。
阿荣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对向阳峪镇松塔沟村进行走访核实,发现现场有两处地块存在占用、破坏痕迹。该位置属高标准农田项目蓄水池建设工程,目前正在施工中,平整降方石料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田间道路、侵蚀沟治理等工程。
(1)堆料区地块占用面积3.2亩,与2016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比对,显示堆料区地块临时占用林地0.93亩。经调阅所涉地块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发现,该堆料区无审批手续。
(2)取料区地块涉及面积16.92亩,与2016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比对,显示取料区地块破坏林地4.86亩。经调阅所涉地块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发现,该堆料区无审批手续。
部分属实经查阅取料点相关手续发现,该地块未办理草地审批手续,涉嫌非法破坏草地。4月20日,阿荣旗人民政府已责成向阳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阿荣旗公安局对该地块违法问题进行依法查处。
未办结无5D2NM41.兴安盟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塔本毛都嘎查神马铁矿和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破坏自然保护内林地800余亩,污染保护区生态环境。2.该嘎查有1家无证无名的大理石矿,破坏自然保护区林地100余亩,污染保护区生态环境。3.有人在该嘎查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垦、放牧,违法建设房屋、棚圈,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兴安盟生态经核查,群众投诉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1.反映的“兴安盟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塔本毛都嘎查神马铁矿和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林地800余亩,污染保护区生态环境”内容部分属实。经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联合林草局、生态环境分局、神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护中心、巴达尔胡镇开展专项调查,投诉人反映的“神马铁矿”为兴安盟神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以下简称神马铁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为兴安盟鸿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五棵树铁矿(以下简称鸿盛工贸),经调取国土云比对,神马铁矿、鸿盛工贸距离扎赉特旗唯一的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为66.6公里、65.14公里,不在自然保护区内,距离相邻的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护中心分别为2公里、1.2公里,经与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护范围图进行比对套合,也不在森林公园范围内。
①神马铁矿于2006年4月通过转让依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神山地区矽卡岩型铁多金属矿地质普查”探矿权,2014年8月12日依法取得铁矿采矿权,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有效期至2024年8月12日。经初步核查,该矿2014、2015、2018、2021年处于阶段性生产状态,其余时间为停产或调试设备状态。
调查组采用无人机航拍图套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该矿实际占地435.5199亩,其中采矿用地(办公区、排土场、堆料场、尾矿库等)177.3680亩、林地182.9266亩、耕地(一般农田)41.4877亩、草地25.1654亩、沼泽地8.5722亩。实际占地中有审批手续118.5481亩、无审批手续316.9718亩。
占用采矿用地中有审批手续34.776亩、无审批手续142.592亩;占用林地中有审批手续69.556亩、无审批手续113.3706亩(2017年9月已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25.2亩,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神马矿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0000元;判处企业现场负责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地块已恢复植被,但保存率不足80%;占用耕地41.4877亩无审批手续,该矿与土地承包者签订了租用合同;占用草地中有审批手续14.2161亩、无审批手续10.9493亩;占用沼泽地8.5722亩无审批手续。
2014年6月16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批复《兴安盟神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神山矿区年采8万吨铁多金属矿石及14万吨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矿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扬尘和固态废料。一是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于矿井涌水和选矿废水,按照环评要求应用于井下作业和生产车间循环利用,剩余排入尾矿库,废水不外排。2017年5月原扎赉特旗环境保护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矿曾存在私设暗管将尾矿库内废水向周边沟渠排放的行为,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并责令立即拆除了暗管排水设施,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负责人处以15日行政拘留。2017年5月23日以来未发现该矿废水外排。二是该矿生产时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来源于尾矿库、废石矿石堆场、厂区运输扬尘,该矿已按照环评要求做网布苫盖,在全封闭破碎车间内生产,采取洒水喷淋方式抑制厂区道路扬尘污染,但存在苫盖、洒水等降尘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造成扬尘污染。三是该矿固态废料主要为选铁尾矿砂和废石,其中废石大多数都用在铺垫场地和修路,选铁尾矿砂按环评要求进入尾矿库回填。存在废矿石未及时移入废石堆场在厂区散堆问题。四是噪声主要来自于设备生产和车辆运输,该厂距最近居民区约1.1公里,经核查,矿石粉碎、选矿工序等噪音较大的设备均在封闭车间内作业,但运输车辆路经村屯产生噪声,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五是2019年7月、2021年7月,该矿委托第三方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对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08)管制值第二类用地标准。2022年4月21日,扎赉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黑龙江绿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矿厂区周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进行仔细的检测,预计5月25日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部分属实1.责成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查处神马铁矿、神马大理岩矿、鸿盛工贸、金兴矿业涉嫌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耕地、沼泽地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2.依据调查的最终结果,视详细情况,按照《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印发〈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要求,扎赉特旗委、政府研究同意后,由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补办征占用手续。
3.责令神马铁矿、神马大理岩矿、鸿盛工贸、金兴矿业对保存率不足的地块儿完成补植补造,绿色矿山建设时限由2024年8月提前至2023年8月前完成。
4.针对巴达尔胡镇塔本毛都嘎查内的3个牧业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要求,视详细情况,由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处理后,由扎赉特旗林草局办理草原征占用畜牧业审核审批手续。
5.责成扎赉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生产期间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密闭、洒水降尘,喷淋苫盖等降尘措施;加大对涉水矿山监管,防止违法排放污染物;优划运输路线,控制生产时段,减少运输噪声和生产噪声扰民;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要求频次做好监测,确保达到环保要求。在企业停产期间,监督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②鸿盛工贸成立于2009年11月,是兴安盟神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持股子公司,2013年2月1日,通过转让依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西五棵树铜矿点地质详查”探矿权,勘查面积3.64平方公里。2013年11月18日,在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取得了西五棵树铁矿采矿权,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8日,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经走访当地群众,该矿2014年4月以来,未曾发现生产。
调查组采用无人机航拍图套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该矿实际占地面积49.2295亩,其中采矿用地(矿井、道路、堆料、临时办公区)1.7393亩、林地44.9624亩、沼泽地2.5278亩。实际占地中有审批手续29.9264亩、无审批手续19.3031亩。占用林地中有审批手续29.9264亩、无审批手续15.036亩(扎赉特旗原森林公安局依据《扎赉特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查处该矿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占用林地0.6亩,罚款4002元);占用采矿用地1.7393亩、沼泽地2.5278亩均未办理审批使用手续。
2.反映的“该嘎查有1家无证无名的大理石矿,破坏自然保护区林地100余亩,污染保护区生态环境”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组核实,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塔本毛都嘎查境内有2处大理石矿,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神山矿区大理岩矿(属于兴安盟神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大理岩矿)、扎赉特旗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兴矿业),经调取国土云数据比对,神马大理岩矿、金兴矿业距离扎赉特旗唯一的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为65.15公里、62.41公里,不在自然保护区内,距离相邻的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护中心分别1.8公里、4.5公里,经与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护范围图进行比对套合,也不在森林公园范围内。
①神马大理岩矿位于神马铁矿西0.5公里处,2021年6月16日通过探转采在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16日,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该矿于2021年10月停产至今。
该矿生产用地位于神马铁矿采矿权范围内,调查组采用无人机航拍图套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实际占地面积5.5472亩,全部为林地,其中有审批手续4.2251亩、无审批手续1.3221亩。
经核查,该矿为露天开采,在2021年开采作业、切割及露天堆放石料等过程中产生扬尘、噪声污染,存在苫盖、洒水等降尘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及时造成扬尘污染问题。固态废料主要为剥离物和采矿废石,剥离物用于回填矿坑,采矿废石用于矿山道路维护、废物综合利用。2021年7月6日,经神马大理岩矿聘请第三方验收,验收结果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区噪声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级标准。
②金兴矿业位于塔本毛都嘎查五七屯南1.8公里处,2005年10月28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予探矿权。2015年8月,原扎赉特旗土地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处涉嫌开采并销售石灰岩矿石,当即责令其停止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矿在此处建设勘查竖井平台,剥离土方时将其中约3000立方米石灰岩矿石对外销售,属无证开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5年11月3日原扎赉特旗土地监察大队向金兴矿业下达了“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处罚决定,2016年8月23日该矿履行了处罚决定。
调查组采用无人机航拍图套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金兴矿业实际占地92.6855亩,其中草地57.1197亩、林地35.5658亩,实际占地均无审批手续。草地方面,2012年10月1日该企业与塔本毛都嘎查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以租用方式占用草地。林地方面,2018年1月已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23.3亩,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金兴矿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企业法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调查核实,该矿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2016年11月10日,原扎赉特旗环境保护局因该矿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建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停止建设。2018年12月,经原扎赉特旗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该矿仍有建设迹象,将金兴矿业法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后处以行政拘留10日。经核查,目前该矿无勘查等相关经营行为。
3.反映的“有人在该嘎查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垦、放牧,违法建设房屋、棚圈,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关于违法开垦情况。经调查核实,2020年7月,扎赉特旗开展全旗清理整治乱开滥垦专项行动,巴达尔胡镇塔本毛都嘎查清理整治乱开滥垦草原地块151个、3808亩,巴达尔胡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已将所有违法地块全部整改完成,并恢复植被。经与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护范围图进行套合比对,151个违法地块均不在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
关于“放牧,违法建设房屋、棚圈情况,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情况。巴达尔胡镇塔本毛都嘎查为草畜平衡区,扎赉特旗林草局和属地执法局负责禁牧工作监管,对休牧期偷牧和草畜平衡期超载放牧行为进行了立即处理。经调查核实,塔本毛都嘎查境内共有牧业点3处,均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总占地面积6.976亩,其中棚圈占地6.24亩、管护用房占地0.428亩、其他占地0.308亩。三个牧点分别于2000年、2001年取得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核发的《草牧场使用证》,在2010年落实“双权一制”政策时,已将三个牧点内的草场通过“双权一制”,确权给了村民,属村民共同所有。经与内蒙古神山国家森林公园管护中心的管护范围图进行套合比对,三处牧点均不在森林公园管控区内。
6X2NM11.2018年,外村人员张某某承包49亩林地(有林权证),把林木砍伐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
2.2014年,村民姚某某将12.5亩林地流转外村人,以建设养兔场为名义将树木砍伐建设别墅。
通辽市生态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1.群众反映的“2018年,外村人员张某某承包49亩林地(有林权证),把林木砍伐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问题属实。经核查,群众反映的地块原为开发区滨河街道杜家一村集体坟地。2004年,坟墓全部迁走后,村两委口头允许骆某等3名村民自行平整使用。2005年骆某等3名村民种植了果树。2006年,杜家一村与侯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此地块40亩(实测面积为36.2亩)承包给侯某作为工业用地使用(合同中没约定该地块为林地),并与3名村民达成补偿协议。经比对自然资源年度执法卫片图斑,并走访询问周边村民(刘某、骆某、殷某),确认该地块于2014年9月开始投入建设,2015年投产运营,到2020年6月份停产。经核查,该砂浆站项目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现地块上建有库房及配套设施744平方米、硬化8000平方米、混凝土搅拌站1个,其余15256平方米为空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辽市城市总体设计(2005-2020)的批复》,该地块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该地块在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199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库中地类为特殊用地(集体坟地);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库中地类为果园用地(园地);在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库中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通辽市林业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林草档案,对照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与2013年林保规划数据相同),该地块共占用林地两块,分别是西侧地块7亩、东侧地块13亩,合计20亩,均为乔木林。关于群众反映“有林权证”问题,经查,该地块未核发过林权证,骆某等3名村民也表示未办理过林权证。综上,该问题属实。2.群众反映的“2014年,村民姚某某将12.5亩林地流转外村人,以建设养兔场为名义将树木砍伐建设别墅”问题属实。经核查,群众反映的地块原为杜家一村东侧大坑。2000年,村两委口头允许村民姚某自行回填使用,之后,姚某种植了果树。2006年,姚某将该地块转包给兰某,兰某与杜家一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13.3亩,承包期限40年。2010年,兰某在该地块上补植樱桃树400余株,因疏于管理导致樱桃树生长状态不佳,累计死亡樱桃树达200余株。2016年,兰某将存活的200余棵樱桃树卖掉,同年兰某以承包地块中的4.2亩(实测面积为5.1亩)入股,胡某、张某2人以现金入股,计划合伙在该地块上建设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经比对自然资源年度执法卫片图斑,并与兰某本人核实,确认该地块于2016年9月开工建设,2017年建成,建设内容有26间房屋、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硬化面积1280平方米,阳光房面积178平方米,其余850平方米为空地。经核查,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因学校审批手续未得到批复,2018年2月,3人签订散伙协议书,由胡某分别支付兰某、张某2人相应钱款后,取得了该4.2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设施所有权。同时,经走访询问周边村民(刘某、骆某、殷某),该地块始终没经营使用,并非群众反映的“以建设养兔场为名义建设别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辽市城市总体设计(2005-2020)的批复》,该地块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该地块在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199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库中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库中地类为果园用地(园地);在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库中地类为农村宅基地。经查阅通辽市林业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林草档案,对照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与2013年林保规划数据相同),该地块占用林地4亩,为乔木林。综上,该问题属实。3.群众反映的“辽河工业园区占杜家一村红线亩左右”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开发区辽河工业园区,位于通辽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国北路两侧,园区面积1100亩,其中占用杜家一村土地600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辽市城市总体设计(2005-2020)的批复》,所征收的1100亩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套核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库中地类为建设用地,不存在群众反映的占用红线内耕地问题。综上,该问题部分属实。基本属实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对问题整改工作全程督办,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牵头负责跟进后续整改工作。1.针对群众反映的“2018年,外村人员张某某承包49亩林地(有林权证),把林木砍伐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问题。依据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该宗地块占用林地20亩,为乔木林。该问题线索已移交至通辽市森林公安局,已启动调查程序。下一步,由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负责,协调通辽市森林公安局6月30日前完成案件查处,11月15日前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同时,对于地块上的未批先建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滨河街道办事处组成工作组,依法依规做处理。2.针对群众反映的“2014年,村民姚某某将12.5亩林地流转外村人,以建设养兔场为名义将树木砍伐建设别墅”问题。依据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该宗地块占用林地4亩,为乔木林。该问题线索已移交通辽市森林公安局,已启动调查程序。下一步,由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负责,协调通辽市森林公安局6月30日前完成案件查处,11月15日前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同时,对于地块上的未批先建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滨河街道办事处组成工作组,依法依规做处理。3.对于调查核实工作过程中发现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规定转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处理。未办结无7D2NM8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街道桥头湾子村头道沟一组有一个塑料加工厂(海森作业加工厂),异味严重,有污水排放,没有手续。赤峰市大气,水,其他污染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喀喇沁旗景山镇河北街道桥头湾子村头道沟一组有一个塑料加工厂(海森作业加工厂)”问题现场核查情况。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属实。经查,“海森作业加工厂”其实为喀喇沁旗海森塑业加工厂,位于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桥头湾子村一组头道沟内,两侧为高山,距离沟口居民最近距离约1.1公里。该厂是一家使用成品塑料颗粒加工盛装西红柿筐的企业,主要设备有注塑机2台、粉碎机1台、烘干机2台,设计最大生产规模约为年产45万个塑料筐。2.关于“异味严重,有污水排放问题”现场核查情况。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不属实。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档案资料、询问企业负责人、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来进行全面核查。2022年4月18日,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配套建设安装了封闭厂房、集气罩、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器、15米排气筒和2台冷却塔,但未发现该公司制作迹象,未闻到异味。通过现场排查,厂区周围未曾发现污水排放痕迹,也未发现污水排放口。通过查阅同类型塑料筐生产项目“环评”设计及类比相同项目,此类项目为季节性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为冷却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废气,冷却水由塑料筐脱模流程产生,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沤肥;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现场核查发现,目前该企业未建设办公、居住、食堂等用房,厂区长期无人,没有生活垃圾污水产生。通过询问企业负责人王某某,其答复该企业建成后未投产使用,没有废气产生,也没有污水排放。调查人员走访周边群众4人次,均表示该厂没有生产,没闻到过异味,也没看到过污水排放。3.关于“没有手续问题”现场核查情况。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部分属实。通过调阅档案资料、询问企业负责人,该企业2019年6月3日注册营业执照,2020年6月4日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喀喇沁旗海森塑业加工厂生产项目选址意见书》,2020年8月13日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地类核实证明》。企业已聘请三方公司编制完成了《喀喇沁旗海森塑业加工厂塑料周转箱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该企业塑料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019年8月12日喀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并责令停止建设。部分属实以上问题于4月20日办结。目前,喀喇沁旗委政府已安排生态环境分局、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对周边居民开展了走访、沟通工作。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责成生态环境分局、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一经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已办结无8X2NM3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和平营子村赤峰国富玄武岩厂、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共有3条碎石生产加工设施,露天生产,生产时扬尘很大。赤峰市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1.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两家公司占地情况。经排查走访,两家公司详细情况如下:(1)赤峰国富玄武岩矿位于松山区大庙镇和平营子村大营子组北梁,于2003年7月1日取得采矿权,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复矿区面积150亩。采矿证到期后,经多次续期,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5月21日。生产规模为6万吨。2018年12月,该矿在矿区外开始安装第一条碎石加工生产线月建成并投产。经测量,总占地21.77亩,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中碎石加工设施占地2.49亩、碎石堆放面积18.56亩、临时活动板房占地0.72亩。经核实,21.77亩非法占地中,林地1.06亩、未利用地20.71亩。针对此条生产线亩未利用地的行为,松山区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查处;针对其非法占用1.06亩林地的行为,区林草分局于2022年4月21日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已受案,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检验确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2020年11月,该矿在矿区外开始安装第二条碎石加工生产线月建成,至今未生产。经测量,总占地42.26亩,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中碎石加工设施占地2.54亩、碎石堆放占地39.72亩。经核实,42.26亩非法占地中,采矿用地34.23亩、未利用地6.78亩、林地1.25亩。针对此条生产线亩未利用地的行为,松山区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查处;针对其非法占用1.25亩林地的行为,区林草分局于2022年4月21日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已受案,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检验确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属实以上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大庙镇政府、林草分局、公安分局加快案件鉴定和侦办工作,依法处置;二是责成生态环境分局将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继续对两家企业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督促企业尽快安装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和办理环评手续,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落实前禁止恢复生产。阶段性办结无
(2)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碎石场位于松山区大庙镇和平营子村大营子组北梁,该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同松山区大庙镇政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碎石场可通过矿山倾倒的废渣占地加工碎石,合同期为10年,到期后碎石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2021年3月21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碎石加工设施,未恢复用地原状。2011年6月,该碎石场安装了一条碎石加工生产线并开始生产。经测量,总占地49.56亩,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中碎石加工设施占地4.84亩、碎石堆放占地44.72亩。经核实,49.56亩非法占地中,采矿用地面积0.5亩、未利用地46.75亩、林地2.31亩。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0.5亩采矿用地、46.75亩未利用地的行为,松山区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查处,并督促其拆除碎石加工设施和恢复土地原状;针对其非法占用2.31亩林地的行为,区林草分局于2022年4月21日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已受案,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检验确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2.投诉人反映的两家公司“生产时扬尘很大”问题。经查,2022年以来,区生态环境分局曾多次收到该问题的投诉,区生态环境分局已进行了调查处理。详细情况如下:2022年2月25日、3月14日,经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两次现场核查,赤峰国富玄武岩矿其中的一条碎石生产线月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批复,生产规模为碎石6万吨/年,2021年8月建成并投产。经现场勘查,该条生产线露天建设,未配套安装粉尘收集净化设施,处于停产状态,废石粉料未采取围封或苫盖等防尘措施,遇有风天气会产生扬尘。赤峰国富玄武岩矿另一条碎石生产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0年11月建设,2021年11月建成,至今未生产。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建设的一条碎石生产线月,建筑设计企业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批复,2011年6月建成投产。现场勘查,该条生产线露天建设,未配套安装粉尘收集净化设施,废石粉料也没有采取围封或苫盖等防尘措施,遇有风天气会产生扬尘。2022年3月17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两家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和赤峰国富玄武岩矿一条生产线“未批先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9X2NM3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因安全事故停产整顿,直至2021年8月也只是取得试生产资格,但2020年1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的停产整顿期间(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非法收集1.9万吨煤焦油等危废品,并将1.9万吨煤焦油等危废品转卖给他人。这期间该公司实际停产,未处理危险废物。该公司将空罐充水,以蒙骗环保检查,制造危险废物仍在库内的假象。该公司还将危废品经营许可证出租给张某,张某利用该资质收集巨量危废品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鄂尔多斯市土壤1.关于“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因安全事故停产整顿,直至2021年8月也只是取得试生产资格,但2020年1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的停产整顿期间(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非法收集1.9万吨煤焦油等危废品,并将1.9万吨煤焦油等危废品转卖给他人。这期间该公司实际停产,未处理危险废物。该公司将空罐充水,以蒙骗环保检查,制造危险废物仍在库内的假象”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达公司)位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圣圆煤化工基地。2013年5月14日,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了《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特种环保溶剂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特种环保溶剂油装置规模50万吨/年,加氢装置规模30万吨/年,2014年1月该项目发生火灾事故,开始长期停产,后企业决定在上述项目基础上进行技改,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24日批复了《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30万t/a废油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废油类危险废物加工规模为30万吨/年(废矿物油5万吨/年、煤焦油15万吨/年、杂醇油10万吨/年),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工,同年12月基本建成,此后长期未投运。2020年1月16日,该公司取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为废矿物油5万吨/年、煤焦油15万吨/年、杂醇油10万吨/年,有效期限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该公司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换证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21日。2021年8月12日,该公司通过了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试生产方案专家评审;2021年9月1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该公司换证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28日,该公司再次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8日。2021年6月25日,自治区西部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接到群众反映该公司非法买卖危险废物的信访问题后,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生态环境分局赴现场实地调查。经调阅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过磅单等资料,认定该公司从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21日(换证期间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收集危险废物19536吨(其中煤焦油18128.98吨,杂醇油1407.02吨),此后直至2022年3月13日再未收集危险废物,该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现场开启了贮存物料的4个储罐出料口管线米),确认流出的物料是煤焦油、杂醇油,进一步检查储罐液位计和中控显示液位计,液位计显示液位与储罐内液体贮存量一致,确认4个储罐内储存有19536吨危险废物。调查结束后,自治区西部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了相关调查报告,认定汇金达公司不存在非法买卖危险废物的问题。2021年8月12日,该公司通过了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试生产方案专家评审,取得试生产资格;2021年10月6日至11月8日进行调试生产,经查阅该公司生产运行台账、产品台账等资料,证明该公司将19536吨危险废物全部利用,产出产品为中油、清油、沥青、甲醇、高碳醇,没有转卖给他人。2.关于“该公司还将危废品经营许可证出租给张某,张某利用该资质收集巨量危废品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法人由李某变更为张某,同时新增股东张某,经营部门也有张姓人员,这些人员都在汇金达公司名义下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经查阅该公司财务账户及相关报表等资料,未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租给张某牟利的相关线索。部分属实下一步,伊金霍洛旗将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有一定的问题,举一反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法治观念,规范企业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办结无10X2NM1年开始,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泰煤矿在准格尔召镇炭窑渠村苏家梁社露天开采原煤,乱挖乱采,采坑不复垦,导致露头煤自燃,燃烧面积巨大,每年烧达数万吨。2015年5月,企业停产后每年有不明身份人员来偷挖,无人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龙泰煤矿实为准格尔旗龙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太煤矿),龙太煤矿位于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炭窑渠村,采矿证号:C20023022,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证载生产规模60万吨/年,矿区面积4.3651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1.举报人反映“2011年开始,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泰煤矿在准格尔召镇炭窑渠村苏家梁社露天开采原煤,采坑不复垦,”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矿于2006年11月27日取得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鄂水保发〔2006〕204号);2006年12月12日取得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鄂煤局发〔2006〕278号);2007年2月15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整合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字〔2007〕95号);2008年8月12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露天煤矿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08〕267号);2008年10月7日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灭火工程开工的批复(鄂府函〔2008〕323号);2008年10月30日取得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临时用地的批复(准政土发〔2008〕87号);2011年2月25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露天煤矿火区与露天开采集中合并的批复(内煤局字〔2011〕62号);2006年12月6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价款确认通知(内国土资字〔2006〕1167号),该矿于2005年8月至2010年10月分5次将全部价款缴清。龙太煤矿灭火工程于2009年1月开工治理,2012年6月停工。该矿于2011年1月取得露天煤矿火区与露天开采集中合并的批复,但未取得安全专篇的批复和开工批复,因此露天开采技术改造项目一直未开工,自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依旧采用露天剥离的方式来进行火区灭火治理。该矿灭火工程共批复3个火区划分为2个治理区共计13.7717公顷,2012年6月实际控制人因吸收公共存款且数额巨大涉案,导致资金链断裂和火区治理项目工程停工,遗留尾坑未回填,面积为8.4636公顷,其他治理区域均已回填。该矿已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5980144.5元,2012年6月东胜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该土地复垦保证金冻结。2020年8月,该矿已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021年2月3日该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综上,龙太煤矿采用露天开采方式来进行灭火治理,治理项目手续齐全,但存在采坑未复垦的问题。2.举报人反映“露头煤自燃,燃烧面积巨大,每年烧达数万吨。”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组现场踏勘,龙太煤矿灭火工程治理项目南采坑边帮有露头煤存在高温自燃氧化冒烟现象,自燃涉及范围及煤炭损失量由准格尔召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做评估测定。因此,举报人反映的“露头煤自燃”的问题属实,“燃烧面积巨大,每年燃烧达数万吨”的问题待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测定报告后判定。3.举报人反映“乱挖乱采。2015年5月,企业停产后每年有不明身份人员来偷挖,无人管理”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该矿于2018年3月12日在未办理手续情况下,由刘某某(龙太煤矿实际控制人)案件债权人委员会与樊某某签订对井田内东南部露头煤自燃火点灭火治理的协议,实施剥挖灭火作业,违规施工作业面积为26.9681亩。准格尔召镇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3月22日在巡查中发现该企业未经批准进行灭火的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准召综执责停〔2018〕16号);2018年4月3日,准格尔旗原煤炭局检查发现该矿擅自组织机械进行剥离施工,现场下达了检查意见书(准煤(执法)检字〔2018〕52022号),责令该矿立马停止现场剥离施工并撤出作业机械。2020年4月23日,准格尔旗能源局检查又发现龙太煤矿擅自组织机械进行实施工程作业,现场下达了检查意见书(准煤(执法)检字〔2020〕52005号),责令该矿立马停止现场违规作业并撤出现场作业机械。2020年5月28日,准格尔召镇综合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龙太煤矿正在组织机械对环境进行整治。经现场核查,2020年5月28日至今再未发现该矿组织机械违规作业现象。经调查,龙太煤矿灭火工程治理中存在违规占用土地、林草地、超出灭火专项设计批复范围治理的问题。2008年至2012年非法占用土地共7次,面积153.1282公顷,准格尔旗原国土资源局处罚款510.00805万元;2020年6月,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执法局对该矿违法占用草原31.5191公顷进行处罚,罚款23.82844万元;2021年6月,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综合执法局对该矿违法占用土地2.2363公顷,罚款4.516万元。龙太煤矿灭火工程超出灭火专项设计批复范围治理,但未超出采矿权范围。综上,龙太煤矿存在的乱挖乱采现象,但不存在“不明身份人员偷挖”现象,相关管理部门按职能职责进行监管,但存在监管查处力度不够的问题。部分属实1.准格尔旗能源局责令企业编制《露天煤矿露头煤着火灭火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方案和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由准格尔召镇组织并监督实施。2.准格尔旗能源局责令企业加强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杜绝或减少煤炭自燃着火。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自然资源局、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加强对采矿临时用地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绿化。4.由准格尔召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露头煤自燃面积及煤炭燃烧损失量做评估测定。未办结1.准格尔旗能源局党组对时任旗煤炭局露采监管组副组长(现任旗能源局洗选办主任)高阳进行约谈;2.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党组对时任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张全权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准格尔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时任准格尔旗国土资源(现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执法监察队队长侯永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准格尔召镇党委对准格尔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刘健给予全镇通报批评。11X2NM2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巴音哈太六队河槽西岸建有乌兰朝鲁铁矿。自1990年铁矿建成后,村内黑色尘土在空中弥漫,水位下降,吃水困难。巴彦淖尔市水,大气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群众投诉反映“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巴音哈太六队河槽西岸建有乌兰朝鲁铁矿”,实为位于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巴音哈太六队河槽西岸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赤老铁矿选矿厂。公司基本情况: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赤老铁矿始建于1993年3月,为国营企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能力为7×104t/a,选矿能力为10×104t/a,年产铁精粉2.5×104t/a。1998年2月,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2008年海燕实业公司对乌兰赤老铁矿进行技改,采矿规模扩大到10×104t/a,选矿能力不变,开采方式由露天转为地下开采。2008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乌拉特中旗海燕实业公司乌兰赤老铁矿10×104t/a采选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审批文号为内环审〔2008〕157号。2013年9月25日,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文号为巴环验〔2013〕26号。
因市场和经济原因,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赤老铁矿选矿厂从2013年到2018年,处于阶段性生产状态,且冬季不生产,于2019年1月全面停产至今。
1.经调查,“自1990年铁矿建成后,村内黑色尘土在空中弥漫”情况基本属实。距离乌拉特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赤老铁矿选矿厂最近的村庄为西侧的乌兰朝鲁嘎查和东侧的哈太嘎查,选矿厂周边1公里范围内共有牧民9户(乌兰朝鲁嘎查6户,哈太嘎查3户),距离最近的2户牧民(乌兰朝鲁嘎查达某、希某某)位于选矿厂北侧300米左右。乌兰赤老选矿厂过去生产运行过程中因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且所处区域属干旱大陆性气候,干旱少雨、风沙大,存在尾矿粉尘逸散和厂区道路扬尘现象。2018年4月16日,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针对乌兰赤老铁矿选矿厂物料露天堆放和尾矿库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对其进行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乌拉特中旗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赤老铁矿选矿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后,企业及时清洗整理了堆放物料并对尾矿库加装喷淋设施,坝体采用苇帘覆盖。2018年7月,内蒙古正信安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乌兰赤老选矿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
2019年11月,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选矿厂生产设施及尾矿库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施了进一步整改。对选矿厂生产车间进行了全封闭改造,车间内采取湿式降尘措施并配套除尘设施,运输道路全部铺垫碎石。对尾矿库坝体和边坡整改治理并压覆厚0.30-1.0m的碎石,有效抑制了无组织粉尘的逸散。2022年4月18日,乌拉特中旗环境监测站对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赤老铁矿选矿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海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赤老铁矿选矿厂取水许可证号为D150824G2021-0039,批复用水量为4.5万立方米/年,用来生产和生活用水,无疏干排水,矿区水源井位于选矿厂尾矿库南40米河槽内,水深5米,水源类型为地下水。企业实际年用水量未超批准用水量。生产用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铁矿附近1公里范围内有9户牧民,其中两户已搬迁到海流图镇居住,剩余7户牧民中,6户牧民人畜饮水井均在各自门前的河槽边缘,水位在2-5米之间,另外1户牧民水井在半山腰,井深100米,水位40米。矿区水源井在牧民饮水井下游,最近距离700米,周边牧民水井水量能够很好的满足人畜饮水需求,近几年水位保持稳定。按照巴彦淖尔市水文局在新忽热苏木境内监测井(L55)近三年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该区域2021年地下水位较2019年上升0.7米,不存在水位下降、吃水困难问题。该水位监测井在矿区下游西南25公里左右。乌拉特中旗水利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附近三户牧民(距离选矿厂北侧300米的乌兰朝鲁嘎查牧民达某、希某某两户牧民,距离矿选厂700米的哈太嘎查牧民巴某某)三户牧民人畜饮水井水样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49-2006)》。
部分属实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责令并监督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确保粉尘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阶段性办结无